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自觉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应由电工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和安装插座。违反规定的,除拆除、没收所安装装置外,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宿舍发生电器和用电线路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宿管人员或后勤管理处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拆卸或维修。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热棒(热得快)、电吹风(200W以上)、卷发棒、电熨斗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和电热毯等可能产生危险的电器。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或其它明火。违反规定的,所用电器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不合格、劣质和自制用电设备。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灯具、风扇上栓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用电设备应安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由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反者写出书面检查和安全使用保证书后可领回收存的物品,超过5日未领回的,按无主物处理。同一行为人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规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放置和使用移动式插座(线板)、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电脑较多需用多个固定式插座的宿舍,由学生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安装使用,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破坏宿舍及楼道内等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照价赔、承担修复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有三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期的校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经查获禁用电器具而无人承认拥有或使用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度的校内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人员、总务处有关人员及保卫处相关人员经学工处协调后,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维修除外)。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统一由总务处按规定采取限量用电管理,按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其他高校,核定我校学生宿舍供电为 24度/室·月(4度/人·月),用完后需交费续电。宿舍限总功率一千瓦以内,单个电器500瓦以上都会自动跳闸停电,夜间跳闸必须次日申请送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开始试行。
总务处
2020.12